限期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附表),要求贵单位在收到本催缴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去我局财务审计科开具非税票据,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对于拒绝缴纳费用的建设单位,我局将履行司法程序进行追缴。
附名单:1、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巨华上东时代广场商住楼项目”于2007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78,198.5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4,691,910.00元;
2、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嘉友城市花园”于2010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24,366.12平方米,应缴配套费7,461,967.20元。
3、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中国北方物流总部基地--龙城一期”于201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877,400.0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52,644,000.00元。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3日
■债权转让通知
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亚波: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张晓红与高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张晓红将其对债务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亚波享有的案号为(2018)内0624民初798号的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等相应债权转让给高密(具体金额截止本通知发出时以下欠本息为准)。
望债务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亚波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高密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张晓红2025年1月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单色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许菁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单色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276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请人许菁申请的由被申请人内蒙古单色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的工资6260元的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3日
■公告
玉泉区裕耕隆不锈钢经销部: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军强与被申请人玉泉区裕耕隆不锈钢经销部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呼玉劳人仲裁字[2024]446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1月3日
■公告
赛罕区足享荟足疗会馆(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苏田龙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652号),依法以留置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依法以张贴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4]第652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原注册地址单位名称已变更为“赛罕区足雅荟足疗会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公告
内蒙古越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马正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69号),于12月2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晓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但你单位一直未领取。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恩和大厦910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遗失声明
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金典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91573288937A,声明作废。
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不慎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150600MC4314633R,发证机关: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声明作废。
邵福义将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东侧永恒财富广场二期泰城幸福雅居7号楼1单元20层2002号房购房首付款收据丢失,收据票号:1418162,金额193665元,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赛罕区陶然巷3号楼1单元502室户主王啸然2023-2024年取暖费收据遗失,特此声明。
张诺《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3年7月2日7时20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张玉山,母亲:韩艳华,出生证明编号:M150334229,声明作废。
内蒙古春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MYTWD1X)将公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闫文斌(身份证152824196912100036)
遗失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万锦。花语岸住宅小区高层19-1-603。购房款收据及购房合同一份。开票时间2015年10月8日。收据号0056115,金额:958875元;遗失购房合同1份,声明作废。
2025年1月3日
■公告
内蒙古越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1日受理樊晓娟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50号),于2024年12月13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晓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但你单位一直未领取。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恩和大厦910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