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道路交通环境复杂,一些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驾驶人在“肆无忌惮”行驶时,往往不注意观察周边动态,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近日11时40分,孟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辉河路与巴彦塔拉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转弯行驶的孙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双方车辆遭到不同程度损坏。当地交管部门经勘察认定:驾驶人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应负同等责任;驾驶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也要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一分礼让,十分安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切记“文明驾驶、平安回家”。
(鄂温克旗公安局交管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