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夏某(女,身份证号:15252419******0026):
2025年1月26日我公司通过邮政EMS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投递员反馈您已接通投递电话且已知晓快递文件内容,但您拒绝签收文件并电话要求投递员按照快递投递收件人无法签收流程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您恶意拒绝签收的行为,视为您已签收。2025年2月7日再次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连续3天您都未接收投递员电话。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本人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
现我公司决定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您: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我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决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安达人力资源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4日
■关于认领遗体的公告
根据《呼和浩特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方法》(呼民政发【2024】90号),现对以下遗体进行登报公示。
在2014年11月2日,呼市玉泉区友谊北小区6号楼东侧空地发现遗体,遗体特征:男性,约50岁,遗体长度约165cm,短发,蓄有短须。
如有关单位或亲属知晓相关信息请与玉泉区公安分局大南街派出所联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玉泉区公安分局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火化遗体。
联系人:王警官
联系电话:0471-6307720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
大南街派出所2025年3月4日
■公告
四子王旗富鑫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929067501360B)准备注销,现为吊销状态,予以公告,望各股东以及债务人债权人周知。
四子王旗富鑫养殖专业合作社2025年3月4日
■关于认领遗体的公告
根据《呼和浩特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方法》(呼民政发[90号]),现对以下遗体进行登报公示。
遗体1:2013年9月6日,在玉泉区鄂尔多斯路当浪土牧大桥南侧1公里处的河槽内发现一具男性遗体。遗体特征:男性,约40岁,遗体长度约175cm,后背有纹身,纹身图案为“哪吒”,左臂纹有“狼头”图案,左手中指背部纹有“云”字。
遗体2:2016年2月11日,在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西化纤厂宿舍西侧平房内发现遗体,遗体特征:男性,约40岁,遗体长度约155cm,着黑色外套,黑色棉裤。
遗体3:2017年10月14日,在玉泉区当浪土木村发现一具遗体。遗体特征:男性,约70岁,遗体长度约176cm,着蓝绿相间带帽棉衣,棕色裤子,黑色布鞋,黑色皮质礼帽,银色金属链手表。
如有关单位或亲属知晓相关信息请与玉泉区公安分局鄂尔多斯路派出所联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玉泉区公安分局将按照法律规定火化遗体。
联系人:田阔
联系电话:166471418393688810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鄂尔多斯路派出所
2025年3月4日
■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公告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处于2025年2月24日对(2016)乌证内字第9903号公证书予以撤销,公证书自始无效。本决定将依法进行公告并报乌兰察布市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系统。当事人对本撤销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乌兰察布市公证处
2025年3月4日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就留场就业老残人员生活补助事宜公告如下:
一、胡静波等11人系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留场就业老残人员。1998年以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为胡静波等11人计提老残人员生活补助合计26424.46元。
二、具体人员姓名和金额如下:
胡静波996元;陈朗1708.9元;王书礼3677元;唐臻楷1735.76;徐经西883.54元;林江5891.04元;乐小毛672.67元;白桂芳2000元;刘林章770.6元;董其先8088.95元。
另有曾天泉系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留场就业原国民党县团人员,2013年去世,死亡抚恤金总额103970.00元。
三、上述人员或继承人请于4月4日前持本人有效证件(继承人还需持有近亲属关系证明)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领取相应补助,联系电话0470-3618337,逾期不再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2025年3月4日
■关于认领遗体的公告
根据《呼和浩特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方法》(呼民政发[2024]90号),现对以下遗体进行登报公示。
遗体1:2016年4月26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远鹏香林君1号楼26层西单元中户卫生间内(未交付工地)发现遗体,遗体特征:身份信息不详,性别男,遗体长度约175CM,衣着为半着紫色毛衣。
遗体2:2014年8月19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御景苑一区2号楼1单元2楼西户内发现遗体,遗体特征:姓名马志强,性别男,其他信息不详。
遗体3:2019年5月8日,该遗体由兴隆巷派出所送至市医院,遗体特征:姓名张鹏起,性别男,其他信息不详。
如有关单位和亲属知晓相关信息请与玉泉区公安分局兴隆巷派出所联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玉泉区公安分局将按照法定规定依法火化遗体。
联系人:赵宇波
联系电话:15624810149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
兴隆巷派出所2025年3月4日
■债权转让公告
韩明与刘乃荣(曾用名:刘乃云)
于2025年3月2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乃荣将对债务人刘乃享有的总额为17000元的债权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整体转让至韩明。
韩明与刘乃荣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刘乃立即向韩明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韩明、刘乃荣2025年3月4日
■公告
内蒙古祥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石新明(回劳人仲字〔2025〕7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4月21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石新明(回劳人仲字〔2025〕76号):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份工资7300元。(25天×350元/天=8750元+50元运费=8800元-已支付工资1500元=730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4日
■公告
吴利军、邸燕: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1号)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4日
■公告
刘强: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1号)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4日
■公告
内蒙古越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正与你单位劳动人事
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69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5]第169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将蒙A68911,重型半挂牵引车营运证丢失,车主马文军,营运证号150124005479,声明作废。
内蒙古永生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MA0MY8B39A)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支行,核准号J1910014699101, 账 号0602021109024948592;同时遗失单位财务专用章,现声明作废。
新城区新瓷建筑材料经销部将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行:金谷衣村商业银行海拉尔分理处,账号:0202501220000000033787,核 准 号 :J1910023474102,声明作废。
内蒙古泽龙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30210013516,因管理不慎,单位公章丢失,现声明作废。
嘉华恒润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812364059)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