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内蒙古梵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峰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梵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呼玉劳人仲裁字[2025]79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3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金晟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内蒙古云盛游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熊亚楠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158号);本院受理王雨婷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15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3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金晟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内蒙古云盛游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子江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
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160号);本院受理张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21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04月2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3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金晟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内蒙古云盛游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智钧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156号);本院受理李小菁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15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4月2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3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嵘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巴跃全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5〕03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4月30日下午3时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地点: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室)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林千诗,联系电话:0477-8586086)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21日
■公告
大连诺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斯琴高娃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5〕1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4月29日下午3时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地点: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室)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21日
■公告
大连诺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茜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5〕6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地点: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室)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金和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柴丽娟与你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联系电话0473-2999728)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21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
呼和浩特乾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住宅楼(1栋)”项目于200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面积为5,800.00平方米,应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348,000.00元(简称配套费)。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范房地产领域规费征缴工作精神,经核查你单位存在欠缴配套费的情况。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对配套费缴纳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未进行规划核实(验收)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送至赛罕区新华大街12号城建大厦(如意路)20楼2005室。逾期我局将视情况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缴。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8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的“万象天地二期”项目
于2018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5,661,352.20元(简称配套费),2024年12月我局已向贵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直至今日,你单位未缴纳配套费5,661,352.20元。请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书10日内与我局财务审计科对接,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依法将下达行政征收决定书。
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收到催缴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7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的“万象天地三期”项目于2018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6,288,843.00元(简称配套费),2024年12月我局已向贵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直至今日,你单位未缴纳配套费6,288,843.00元。请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书10日内与我局财务审计科对接,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依法将下达行政征收决定书。
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收到催缴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7日
■遗失声明
赛罕区芙洛聚美集优美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CBWXUH3H)将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赛罕区李仁义蔬菜水果店将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泽支行,账号:0602117009100057769,声明作废。
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将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NAM15X2,声明作废。
于胜云(身份证号372301197111124816)购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家欣园小区4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遗失购房合同和结清收据,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盛路通运销有限公司将以下道路运输证遗失,
车牌号:蒙A74499道路运输证号:150107000403车牌号 蒙AS668挂道路运输证号:150107000369,声明作废。
吴四女不慎将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派倾城8#15018号购房款收据遗失,票据号码:NO.8375496,收据金额:407712.8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千石金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密码单丢失,核准号:J1910015995001,开户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账号:0213601220000000045959,声明作废。
周思思,不慎将内蒙古慧谷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庭上筑(慧谷臻园)1-2-1802,购房收据丢失,收据号1459842,金额:2万元,遗失声明作废。
兰全世,不动产权证丢失,权证号: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不动产单元号:150123205208JC00198F00010001,坐落: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樊家十五号行政村张佘四号村,用途:农村宅基地/住宅,声明作废。
兰二曼,不动产权证丢失,权证号: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0368号,不动产单元号:150123205208JC00197F00010001,坐落: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樊家十五号行政村张佘四号村,用途:农村宅基地/住宅,声明作废。
徐万龙,不动产权证丢失,权证号:蒙(2021)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10380号,不动产单元号:150123205218JC00003F00010001,坐落: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三道营行政村后营子村,用途:农村宅基地/住宅,声明作废。
王增气,不动产权证丢失,权证号: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1708号,不动产单元号:150123206204JC00052F00010001,坐落: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石咀子行政村前艾好村,用途:农村宅基地/住宅,声明作废。
岑长成,不动产权证丢失,权证号: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1706号,不动产单元号:150123206204JC00054F00010001,坐落: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石咀子行政村前艾好村,用途:农村宅基地/住宅,声明作废。
郝崇崴《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3年12月30日00时00分,生于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妇幼保健所,母亲:张晓佳,父亲:郝红旺,出生证编号:O150091044,声明作废。
扈建明将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011088,声明作废。
2025年3月18日
■关于认领遗体的公告
根据《呼和浩特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方法》(呼民政发【2024】90号),现对以下遗体进行登报公示。
1、2025年1月17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山电厂南污水处理厂东南侧空地发现一具男性牛倌遗体。遗体特征:身高168CM,上身穿黑色棉袄,头戴黑色毛线帽子,下身穿迷彩裤子,脚穿黑色袜子与黄色翻毛鞋。
联系人:马警官16604710107
郭警官18104712555
呼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要案一中队
2、2022年12月3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乡西华营村东侧牧场内发现一具男性遗体。遗体特征:身高173CM,上身着蓝白格相间线衣,下身着黑色棉裤,双脚着深蓝高腰袜子。
联系人:滕警官18686020877尤警官13947107308
呼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沙尔营派出所
如有关单位或亲属知晓相关信息请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联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火化遗体。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2025年3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越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郝静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56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5年3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5]第156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