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告
(2025)内0123执1602号
本院在执行许贵荣与刘最云名誉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刘最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3)内012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刘最云未主动向申请人执行人许贵荣赔礼道歉,为申请人执行人许贵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执行事项,现将(2023)内012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第一项进行公示:
“一、刘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快手号758923516、微信号LZY-925925等网络账户发布的相关内容,并在上述账号发表道歉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审核同意),连续置顶30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5年4月24日
■公告
巴彦淖尔市巴菇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胜利、赵靖龙诉你单位要求工伤赔偿一案,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下列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5年6月9日15时在本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24日
■公告
被继承人刘子玉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刘子玉(男,1932年7月20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刘立仲于2025年4月22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刘子玉于2011年6月9日在包头市九原区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刘子玉将位于包头市滨河新区民馨家园二区33栋二单元104号的壹套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留给刘立仲个人所有。现刘子玉已于2014年5月24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刘子玉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刘子玉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刘立仲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5年4月24日
■遗失声明
程媛媛不慎将公职律师执业证遗失,证号:11501202161391536,声明作废。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