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5月起实施加强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法治蓝皮书:严重刑事犯罪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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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07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5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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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芳)4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区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首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我区现有残疾人158.58万,截至2024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570万,且这一群体数量还将持续增长。《条例》的制定,旨在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

《条例》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细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7个重点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等14个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对残联和依法成立的老年组织参与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监督管理等活动进一步予以明确;强调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机制,有利于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针对无障碍设施“重建设轻维护、轻管理”的普遍现象,《条例》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维护管理职责;在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方面,《条例》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贫困家庭等特殊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其进行家居改造;《条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鼓励电视台在播出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或手语,并逐步扩大手语配播的节目范围;《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逐步使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具备无障碍功能;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应考虑残障群体特点,从听觉或视觉方面弥补其感官缺陷,提供针对性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条例》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职责。

为保障《条例》贯彻落实,《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我区将全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促进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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