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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9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16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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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5月1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某银行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

因业务扩展需要,内蒙古某物流公司向某银行多次借款,累计金额达3600余万元,并由上海某矿业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家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协商无果后,某银行将两家公司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内蒙古某物流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上海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两家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新城区法院依法向内蒙古某物流公司和上海某矿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展开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经查,内蒙古某物流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上海某矿业公司因涉及多起担保和执行案件,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申请人某银行提供的线索,在案外人某公司申请破产的案件中,上海某矿业公司对案外人拥有债权。新城区法院依法向案外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债权予以查封。

随后,上海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向外省某法院申请破产,其拥有的债权等资产被纳入待分配款项,暂时无法处置。由于破产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在此期间,新城区法院持续跟进上海某矿业公司破产案件的进展,执行干警赶赴外省某法院,就债权分配事宜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全力保障涉案金融企业的权益。

最终,作为上海某矿业公司对案外人债权的首封法院,新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某矿业公司的待分配款项进行提取,拖欠某银行的借款本息3600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这起持续数年的纠纷也得以实质性化解。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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