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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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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王明师(身份证号:150121196111284219)遗失防城港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开具的海韵名都2号楼1203号购房收据壹张,编号:NO.HS-DJ20190605 002,金额:100000元;2019年6月13日开据的购房收据壹张,编号:N0.HS一FK20190613 001,金额102619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特穆尔食品有限公司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MA13PMMX87)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南山秀将(身份证号码150125199102050217)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40-1-1801号房发票丟失,(发票代码015001900105,发票号码00731046,金额990000元,发票号码00731047,金额494066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丰镇市双龙鸭脖店三部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编号:JY11509810026999,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国霞百货商店将金税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1022298723,声明作废。

赵美玉不慎遗失导游证IC卡,导游证号KRP2748U,特此声明作废。

蒙晋食府遗失公章(编号:15060210089202)一枚,现声明作废。

王平将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执业证号:11506200810281186,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A20061503020141,执业机构:内蒙古品实律师事务所,特此声明。

权利人刘俊利将坐落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李家园子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证号:183010900187,特此声明。

李佳俊丢失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警号F015708,特此声明。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霍建宇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84号),于4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11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刘世杰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87号),于4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上午10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那长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88号),于4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15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宋庆宇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89号),于4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15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闫晶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90号),于4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15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张鹏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91号),于4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15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赵志霞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79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郝剑鹏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西50米路南大和百汇之星3号”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仲裁公告

冯瑞鑫(身份证号:15010219821226601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宇栋与你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8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8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上海创薪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少云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356号);本院受理赵军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35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5月16日

■公告

上海创薪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娜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358号);本院受理康敏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35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8月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5月16日

■仲裁公告

鄂尔多斯市中盛光伏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水文水资源分中心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52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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