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海南省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泰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桥分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90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9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燕泽彬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73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张和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74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崔勇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75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胡彦青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76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冯国港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77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张宏宇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80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仲裁公告
陆兴兴(身份证号:15012219890921463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振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5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6月20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胡轶钧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81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15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赵强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82号),于4月11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10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
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贝能智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贾金成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83号),于4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永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书香门第写字楼1205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10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与梁玉柱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玉柱于2025年4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张海霞、乔帅、张海云、王莉、韩雄勇、杨琪、王东、乔建伟、卢平、王秀的债权本金1000000.00元,以及截止2017年4月20日止利息482495.38及自2017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得利息、罚息、复利等权利依法转让给梁玉柱。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梁玉柱。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以公告通知与上述公告清单中有关的借款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梁玉柱2025年5月16日
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撤销的公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锡林郭勒监管分局(锡金复〔2025〕23号)批准,撤销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现予以公告。
机构名称: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
业务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批准日期:2013年12月23日
机构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楚办布和沁街鼎宏小区综合楼第四层
机构编码:000052152500
发证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锡林郭勒监管分局
许可证流水号:NO:00126906联系电话号码:0471-3323045
批准撤销日期:2025年4月25日特此公告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分公司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