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法定代理人李红艳)、王某(法定代理人孟令华)、马某(法定代理人甄桂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赤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鞠久驰将应向孙某某支付的医疗费300元及迟延履行金228.09元,向王某支付的医疗费2911.6元及迟延履行金2213.64元,向马某支付的医疗费2200元及迟延履行金1672.63元,总计9525.96元提存至我处,望你看到公告后来我处领取。你领取上述款项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将灭失,上述款项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联系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71号赤峰市公证处。联系电话:0476-8380259。
赤峰市公证处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