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公益广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91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23

分类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仲裁公告

刘国辉(身份证号15263219780901151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国辉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5]第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31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仲裁公告

赵新刚(身份证号15012319830415113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新刚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5]第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31日15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法院公告

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内0291民初10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高晓敏、何战、芦竹英、陈可功、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内0291民初108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23日

■仲裁公告

王劲松(15010219700817405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财经大学与你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6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通知》,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公告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甘德尔街-神华街公铁立交工程)项目已完工,请相关债权债务人到丁笙处办理债权债务清偿手续,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丁笙

联系电话:13304734444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万达B座1811室

2025年5月23日

■公告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华乌达水电公司“三供一业”供水移交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已完工,请相关债权债务人到丁笙处办理债权债务清偿手续,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丁笙

联系电话:13304734444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万达B座1811室

2025年5月23日

■遗失声明

刘利全不慎将工作证丢失,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禁毒大队,警号:012309,特此声明。

本人杨育林,身份证号:152622 197****0011。因保管不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21)和林格尔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855号他项证书遗失,特此声明。

段永霞不慎将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房预交金收据遗失,票据编号:0002274,金额:5000元,声明作废。

刘培林于1997年购买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1号楼四单元四楼西户房屋,建筑面积64.55平米。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三万三千元(33000元),特此声明。

莎仁于1995年购买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1号楼六单元五楼西户的房屋,建筑面积64.58平方米。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30000元,特此声明。

赵娟将人民警察证遗失,单位:锡林浩特车站派出所,警号:042257,特此声明。

刘琪于5月15日将身份证遗失,身份证号:152104198802270320,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佳康商贸有限公司将金税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1823461252,声明作废。

苏日娜,不慎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以南,丰州路以东巨华世纪城明祥园17号楼1单元1007室公租房合同丢失,合同编号:GXC20250379,声明作废。

本人张雅婷于2025年5月2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件,证号:150105199009297826,现声明作废。

2025年5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