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的相关规定,我行将对以下长期未发生收付款业务的不动户及已撤销注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账户进行清理,请以下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前往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行将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做销户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以下单位自行承担。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隅时代支行。呼和浩特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共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机关委员会(中共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机关委员会)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支行。呼和浩特市国库收付中心呼和浩特市文学艺术研究所党支部(呼和浩特市文学艺术研究所党支部)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园艺御景支行。呼和浩特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共呼和浩特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中共呼和浩特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呼和浩特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共呼和浩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党支部(中共呼和浩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党支部)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