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未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声明
经查,我方尚有应支付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顺祥工程技术咨询中心技术服务费7万元整未结清,因该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0日注销,我方多次通过合法途径寻找可能的相关人员,至今未找到。现特此登报公示,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如有相关当事人对该笔款项存在权利或异议,请及时与我方联系(联系人:布仁满都胡,联系电话:17548940278,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战备路十一号监理公司)。若在上述期限内无相关当事人向我方反馈异议,我方将视为相关方主动放弃该笔款项的追索权利。
特此声明
内蒙古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28日
■债权委托清收及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盛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清收协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张二喜(又名张科喜)的民事判决书(2021)内0602民初1414号,执行案号为(2025)内0602执恢71号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内蒙古盛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内蒙古盛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以公告通知与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此笔债权直接向内蒙古盛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28日
■债权转让通知
张志军: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尹建峰与高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尹建峰将其对债务人张志军享有的案号为(2020)内0303民初933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及从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产生的利息930.41元(以判决书为准)等债权(包含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权益、诉讼费等权益)依法转让给高密。
望债务人张志军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高密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尹建峰2025年5月28日
■公告
临河区鑫亿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乔永福诉你单位关于工伤赔偿一案,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下列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5年7月11日15时在本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5月28日
■遗失声明
隋晓荣于1995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一号楼六单元二楼西户的房屋,建筑面积:64.58平方米。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30000元,特此声明。
刘茂林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3号楼4单元3楼西户的房屋,建筑面积69.6平方米。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购房收据金额50112元,特此声明。
李瑛于1995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1号楼二单元五楼东户的房屋,建筑面积64.58平方米。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30000元,特此声明。
鲁冰玉《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4年2月6日10时00分在莫旗中蒙医院出生,父亲:鲁云鹏,母亲:赵恩娜,出生证编号:O150018127,声明作废。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工会委员会遗失开户许可证,账号:15050110223200000208,核准号:J19100238629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火车东站支行,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道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蒙AT848挂车辆已到报废期,现已不能运营,将道路运输证丢失并注销,特此声明。
2025年5月28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李某:
李某(男,身份证号码:
4203231972****001X),您于2023年3月1日入职我公司,并被派驻至京能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项目部,岗位为保安,工作地点为京能十堰热电有限公司。
因我公司与京能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热电外包项目终止,已由新的服务公司承接现有项目,故为保障您的工作岗位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您调整至湖北京能京堰新能源有限公司丹江口光伏电站保安岗位工作。
我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您邮寄《调岗通知书》(已签收),但自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14日您仍未到岗上班,您的行为已构成连续3日以上的旷工事实。故我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要求,于2025年5月14日,以您“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您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现我公司决定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您:
1.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25年5月14日解除。
2.我公司于2025年5月起停止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3.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您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28日
■劳动仲裁公告
河北禄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韩国兵与被申请人一河北禄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内蒙古禄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内蒙古联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前劳人仲字〔2025〕10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依法确认申请人韩国兵和被申请人内蒙古联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18日始至2025年2月7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内蒙古联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韩国兵未休年假工资5166.63元;三、由被申请人内蒙古联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韩国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424.52元。其余事项本委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察哈尔右翼前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524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或申请撤销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察哈尔右翼前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关于召开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各股东:
为进一步落实国资委、集团公司关于撤销监事会修改《章程》要求,参照华能集团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于2025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海勃湾发电厂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过现场+视频”的方式进行。审议以下事项:
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职工董事的议案。
二、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4.关于制定《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议案。5.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5月28日
■公告
我处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了(2019)呼蒙正证内字第6493号继承权公证书,因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已做出了撤销决定,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