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将带来哪些变化?发改委: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修订推进公证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92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6-06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修订推进公证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公证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优化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完善公证档案利用规则等。

公证档案是记录公证活动过程的基本载体,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证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办法完善公证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任务,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档案工作制度,并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证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在推进公证档案电子化与文书材料归档数字化转型方面,办法设专章明确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规定公证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公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倡导推进公证档案数字化,并对已经数字化的档案备查提出要求。让静态数据转化为服务动能,更好促进减证便民。

此外,办法依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大幅缩短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将永久、60年和20年的保管期限,相应调整为永久、30年和10年,并制作《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以附件形式附后。办法明确公证档案保管责任,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通过书面告知、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规范公证档案销毁条件和程序,明确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公证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应当销毁,但销毁前应当留存公证书正本等。

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

行。 (据新华社报道)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