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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6-06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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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韩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达劳人仲字[2025]119号),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定于2025年7月8日下午3时30分在达拉特旗综治中心104室(人民法院一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达拉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6月6日

■声明

广大客户朋友:

我公司(鄂尔多斯市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等业务的经营性企业。感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与我公司合作!为了规范经营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现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一切业务及财务收支均以对公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署、财务收支往来等),我公司未授权任何股东代理签署合同和代收代支款项,望广大客户在合作中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基于本声明,我公司任一股东做出的任何行为只代表其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需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鄂尔多斯市润泽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6月6日

■声明

本人李文军在呼和浩特市富力尚悦居已购买6号楼2单元1002房产,因手里网签合同原件在办理公积金被公积金归档,现办理房本还需开发商公司提供一份网签合同复印件加盖红章,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本人承担,特此声明。

2025年6月6日

■更正

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正宇于2025年5月30日联合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刊发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该公告第一段第一句内容有误,应为“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光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与杨正宇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公告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的包括主债务人王睿、闫红梅该笔债权资产转让给杨正宇。”

特此更正

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正宇2025年6月6日

■声明

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为我公司唯一合法有效的印章。除备案印章以外,从未以公司名义给公司所承建的任何项目工程配备过项目部印章。对于任何伪造加盖我公司名称字样的印章,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均与本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6月6日

■遗失声明

刘素萍于1997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1号楼6单元5楼东户的房屋,建筑面积64.38平方米。购房者不慎将购房款收据丢失,购房款收据金额为30000元整,特此声明。

刘明将身份证遗失,身份证号:150102197711090018,声明作废。

不慎将王苗苗《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P150208160,声明作废。

常美清于1996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1号楼二单元四楼东户房屋,建筑面积64.58平方米。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33000元,特此声明。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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