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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6-13

领取提存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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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万君、刘桂芬、王利民:

依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赤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赤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张旭履行附带民事判决情况的说明》,被告人张旭将应向你支付的民事赔偿金26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24446.64元,总计50446.64元提存至我处,望你看到公告后来我处领取,你领取上述款项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上述款项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联系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71号赤峰市公证处。联系电话:0476-8380259。赤峰市公证处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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