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孟成和与鄂尔多斯市宏泰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关于武警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追缴住院未结账费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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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6-17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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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及分户产权办理公告

尊敬的呼市中海阅江府业主您好:

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哈拉沁路以东、40米规划路以南的中海阅江府项目,住宅1#、2#、3#、5#、6#、7#、8#、9#、10#、11#楼,商业S-1#、S-2#楼及地下车位已满足交付条件,将如约交付使用。

为方便您办理入住手续,我公司将于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7日,每日9时至12时、13时30分至18时,于中海阅江府P-1#楼幼儿园首层,为各位办理入住手续,请您按《交付服务手册》中的预约日期,亲自前往办理。

住宅1#、2#、3#、5#、6#、7#、8#、9#、10#、11#楼,商业S-1#、S-2#楼已具备办理分户产权条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规定,请您联系中海地产产权中心配合办理分户产权等相关手续。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中海紫御东郡小区内3号楼一层产权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1-6312757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2时、13时30分至18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特此公告,敬请周知。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川地产有限公司2025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

送达公告

东胜烟罚送公〔2025〕第1号米阳:

2025年1月9日本局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24号楼一层101商铺香水湾东门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当事人米阳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额壹万捌仟伍佰元(¥18500.00元)42%的罚款,即:柒仟柒佰柒拾元(¥7770.0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决定。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2025年3月26日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30日,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东胜烟延告[2025]第46号)。我局2025年5月8日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60日,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东胜烟延告[2025]第46-1号)。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胜烟处告【2025】第59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东胜烟延告[2025]第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东胜烟延告[2025]第46-1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烟草专卖局2025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

送达公告

东胜烟罚送公〔2025〕第2号邹秀芸:

2023年2月17日本局在鄂尔多斯市胜区杭锦南路22号街坊22号电大巷东胜区迷睿电子产品店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一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当事人邹秀芸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总额壹拾玖万壹仟陆佰伍拾壹元壹角捌分(¥191651.18元)45%的罚款,即:捌万陆仟贰佰肆拾叁元叁分(¥86243.03元)的决定。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2025年5月21日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30日,于5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东胜烟延告[2025]第1号)。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胜烟处告【2025】第75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东胜烟听告【2025】第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东胜烟延告[2025]第1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烟草专卖局2025年6月17日

■撤销公告

根据当事人鲁春厚、史永忠的申请,经核查,我处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2025)呼和北疆(复查)决字第5号《公证复查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处作出撤销(2012)内证经字第11845号公证书以及(2012)内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决定。

上述决定将依法进行公告并报呼和浩特市公证协会备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公证协会提出书面投诉或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2025年6月17日

■公告

内蒙古中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18号),依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董赫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5]第118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董赫拒不接听电话且你单位办公地点已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公告

内蒙古蜗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于继平与被申请人一玉泉区爱车的大杨汽车工作室、被申请人二内蒙古蜗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继平(呼玉劳人仲字[2025]212)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共计153878元。因无法与被申请人二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组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院定于2025年8月1日9时在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6月17日

■仲裁公告

杭锦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通信电路维护协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59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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