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东河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遗失,票号为:3008440507、3008443337、3008449683、3008450860、3008468251、3008473528、3008820075、3008833159、3008835605、3008843402、3008845977、3008854814、301398252X、301400586X、3014014387、3014017836、3014022707、3014031419、3018802815、3019202459、3008440013、3008440750、3008441104,上述23份票号票据均已作废,一旦流入社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声明
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出入境2025年6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京顺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红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04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5]第104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5年6月20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超越极限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祁亮亮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24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5]第324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5年6月20日
■公告
中铁飞豹快线(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已于2025年5月15日15时在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一)庭对申请人万金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包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301号)进行了审理,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中铁飞豹快线(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万金虎停工留薪期工资49657元。二、被申请人中铁飞豹快线(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万金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050元。三、驳回申请人万金虎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款项共计130707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若一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庭审且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