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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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6-27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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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磊(150421********001X)、孙海波(150421********0275)、尹秀芬(150421********0022)、张春雨(150421********0375):

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一直无法送达下列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倪磊(150421********001X)、孙海波(150421********0275)、尹秀芬(150421********0022)、张春雨(150421********0375)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下列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阿旗税税通〔2024〕20462号

倪磊:(纳税人识别号:150421******** 001X)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4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陆万壹仟叁佰叁拾贰元壹角叁分(¥:61332.13)元,限2024年9月4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阿旗税税通〔2024〕20454号

尹秀芬:(纳税人识别号:150421******** 0022)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玖万叁仟贰佰零壹元柒角陆分(¥:93201.76)元,限2024年9月4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阿旗税税通〔2024〕20455号

孙海波:(纳税人识别号:15042******** 0275)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肆拾万零贰佰捌拾伍元零伍分(¥:400285.05)元,限2024年9月4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阿旗税税通〔2024〕20457号

张春雨:(纳税人识别号:150421******** 0375)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贰拾壹万玖仟零贰拾玖元捌角捌分(¥:219029.88)元,限2024年9月4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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