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潘宏峰(身份证号:1501031971**** 1552)将购买呼市宇生如意湾5号楼1704、2104室的购房收据遗失,收据号:0026896,金额:1005452.96元,收据号:0026898,金额:1020177.68元,声明作废。
嘉鱼林远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将公章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322MADDLGPT7E,声明作废。
杨玉拴(身份证号:150105194912250554)遗失回迁证,编号:404,原房房位置:大台什村旧村自然期房回迁,回迁楼房2区4号楼19层西户,回迁面积:116.1平米。此房没办抵押,没办贷款,特此声明回迁证原件作废。
内蒙古鼎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13QXY69D)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73401,声明作废。
内蒙古亿和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QA31P4U)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包头市万利建材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65847,声明作废。
本人:李向乘(身份证号:152826199810150215)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40-1-0201号房购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19132118,收据金额:879639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上述收据作废。
2025年7月1日
■法院公告
高俊梅、刘海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民信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包头市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俊梅、刘海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内0602民初40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俊梅、刘海明向原告偿还代其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合计120036.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高俊梅、刘海明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4899.4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4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13日的利息为1683.2元及以120036.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4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日为868.09元。三、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就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四、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支付,合计:122587.79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822(城区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1日
■法院公告
冯金霞、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民信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包头市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金霞、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内0602民初40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冯金霞向原告偿还代其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合计629039.1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冯金霞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56012.5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标准,自2024年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日为8480.79元;三、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就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四、诉讼费、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支付,合计:66493.38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822(城区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1日
■公告
本人:杨学芳,身份证号:231025198103190941,系内蒙古汇天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即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不得开展关于汇天下公司的业务,其形式包括:任何单位或他人不得代表汇天下或以汇天下建材公司职务及经营范围进行交易。一经发现将直接追述其法律责任,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授权形式为:公司公章、本人手章、签字。
内蒙古汇天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杨学芳2025年7月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苗建平、南颖佳:
原告段雪峰诉被告苗建平、南颖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苗建平、南颖佳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40元。2025年5月29日,段学峰与段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段学峰将上述债权(本金32万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段鹏。该协议经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公证【(2025)鄂中信内证字第1374号】确认。现依法向苗建平、南颖佳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请苗建平、南颖佳向受让人段鹏履行上述调解书确认的相关义务。
转让人:段学峰
受让人:段鹏2025年7月1日
■公告
邢永军(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8808195753):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姜鹏飞与你之间《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乌仲裁字第81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5年7月1日
■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方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方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田顶顶、李永梅、樊荣、何嘉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达劳人仲字【2025】74、75、76、77号)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委(达拉特旗综治中心104室人民法院一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有异议,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拉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