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与李福军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债务人胡红丽(身份证号码152728197607040326)与共同还款人李占海(身份证号码612701196701033639)债权资产已依法转让给李福军,标的债权截止2021年10月26日(含该日)本金人民币1729639元,利息人民币1111460.3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41099.30元。抵押物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以西,三里营西路以南2号楼单身公寓1021-1024、10216-10218房产。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已转让给李福军。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福军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共同还款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自公告日起,请上述债权的债务人及共同还款人立即向李福军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若债务人、共同还款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