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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7-02

一盒茶叶引发执行难 法官释法明理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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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任某在某商场购买茶叶后,发现该商品生产厂家商标标注错误,遂申请退款,因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后,任某向鄂托克旗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依法判令商场退还任某茶叶款1900元,同时任某需退还所购的5盒茶叶。但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任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任某,督促其履行义务。起初,任某抵触情绪较强,不愿退还茶叶。执行法官耐心向任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只有主动退还茶叶,商场才会退款。经多次沟通,任某最终配合退还了4盒茶叶,并说明1盒已拆封使用。此时,新的难题出现了:商场提出任某需对已使用的茶叶进行折价赔偿,否则拒绝退还茶叶款。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一方面向商场说明任某已积极履行退还义务,使用茶叶非主观恶意;另一方面,详细向商场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严肃告知其茶叶的生产厂家商标标注错误,属于不合格商品,应向任某退还茶叶款。

经法官的耐心劝解,最终,商场放弃了一盒茶叶的索赔要求,并向任某退还了全部茶叶款。 (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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