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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7-09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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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继承人彭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彭花(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王明昊于2025年7月1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彭花于2020年12月31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彭花将其名下的房产壹套,位于青山区口岸花苑-23-42,建筑面积:114.9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包房权证青字第448358号,在其死亡后留给王明昊个人所有。现彭花已于2025年6月18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彭花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彭花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王明昊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5年7月9日

■仲裁公告

孙晓光

(身份证号15040219761125063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7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10时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拍卖以下标的,详情可登录中拍平台或来人来电索取。

标段1:废蓄电池约19.473吨,起拍价5,500.00元/吨,数量以成交后提货时实际过磅为准。

标段2:废旧物资一批,详见明细。标段3:二手车一批,详见明细。

说明:1、本次拍卖所有标的均以存放现场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在参拍前需认真查验标的实物及相关手续,成交后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竞买人办理网上报名手续时需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完成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全额参拍保证金;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持上述资质原件来我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办理提货及车辆过户事宜,所涉及的装卸费、运费、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相关税费及提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4、展示及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12时止;报名联系人及电话:霍女士18604715785;5、保证金存入账户户名: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账号:8115601012200393011。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7月9日

■声明

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及各班组如未与公司签过责任协议,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文件、工程款结算文件、工程量结算文件等各类文件,借款合同、买卖合同、雇佣合同、还款协议等合同协议)欠下的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没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实际施工人各班组所打下的欠条、借条,均属于个人行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将由实际施工人各班组承担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各班组没有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出了任何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由实际施工人各班组承担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费用由实际施工人各班组承担给付责任(包含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与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7月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张克雄、杨俊兰、杨万保:

您与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下达(2018)内0602民初7072号判决书,您应向我归还借款本金86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具体以(2018)内0602民初7072号判决书为准)。我现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郭子亮(身份证号:612722196101116715),望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该笔款项付清,否则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及后续产生的利息费用(利息按原协议计算)。本通知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债权人:张厚则2025年7月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张克雄、杨俊兰:

您与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下达(2018)内0602民初7768号判决书,您应向我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具体以(2018)内0602民初7768号判决书为准)。我现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郭子亮(身份证号:612722196101116715),望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该笔款项付清,否则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及后续产生的利息费用(利息按原协议计算)。本通知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债权人:张厚则2025年7月9日

■遗失声明

将张诗悦《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女,于2021年12月24日2时12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张强,母亲:李婷婷,出生证明编号:V150000662,声明作废。

将张荥芯《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女,于2016年7月28日7时45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张强,母亲:李婷婷,出生证明编号:P150236689,声明作废。

内蒙古葛继凤食品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 J192001032780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账号: 593010100100587872,声明作废。

2025年7月9日

■公告

内蒙古冀源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树广、第三人郑一峰: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贾浩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冀源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树广、第三人郑一峰劳动争议一案(包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申请人内蒙古冀源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树广、第三人郑一峰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材料,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9时在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一)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包头市青山区葛兰西道与草原道交叉口呼得木林新天地8A-105、106二楼),电话:0472-3616189]开庭审理,限被申请人内蒙古冀源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树广、第三人郑一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开庭地点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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