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服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老人在养老机构摔倒后死亡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养老院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4万余元。
一审判决:养老院承担部分责任家属诉求未获全部支持
2023年6月15日,死者邢某的长女与呼和浩特市某医养服务综合体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邢某入住该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呼和浩特市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下设某医院在合同签章处盖章。同时,呼和浩特市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为入住老人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同年11月4日,邢某在没有护理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在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下设公司的养老院公寓外台阶上摔倒。11月5日,邢某又在其所住房间内再次摔倒。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赶到现场,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邢某送至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院诊断,邢某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于11月7日,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但不幸的是,11月15日,邢某突然死亡。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推断书记载,邢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邢某的家属认为,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下设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邢某摔伤住院手术后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们将呼和浩特市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下设的公司、某医院以及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养老服务机构退还押金及剩余养老服务费,并索赔医疗费7千余元、死亡赔偿金23万余元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同时主张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10万元限额内直接赔付。
该案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6月15日,邢某家属与某医养服务综合体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真实有效。邢某入住养老机构当日,其家属缴纳了相关费用。因此,对于家属要求退还押金和2023年11月剩余养老服务费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令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下设的某公司和某医院进行退还。
然而,在关键的责任认定方面,一审法院认为,邢某的摔倒属于意外,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下设公司对邢某虽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未能避免其摔倒,故邢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其摔倒承担主要责任,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下设公司作为养老机构应当承担该事件的次要责任。同时,由于邢某家属没有提出作因果关系鉴定,导致无法确定死者邢某的摔倒与其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某医养服务综合体不应对邢某的去世承担责任,只需对邢某摔倒后的医疗费承担责任,故仅判决其对医疗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千余元。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摔倒与死亡存在关联 改判扩大赔偿范围
一审结束后,邢某的家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
首先,法院认为,高龄老人在短时间内连续两次摔倒,尤其是首次摔倒后,养老机构未通知家属,也未在短时间内加强观察和看护,存在管理疏漏。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应当对高龄老人的身体状况变化保持应有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关于摔倒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指出,尽管家属未主动申请鉴定,但死亡时间与摔伤时间仅隔10天,亦无证据证明其死亡存在其他重大因素的介入,客观上存在关联性,且保险公司亦对邢某摔伤导致病危的关联性无异议,仅是认为家属放弃抢救故不应赔偿。尽管保险公司辩称“家属放弃抢救”中断了因果关系,但病历显示,在医生准备实施抢救时,邢某已无呼吸和心音,家属的决定并未改变最终结果。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摔倒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对于家属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二审法院认为其内容自相矛盾。协议一方面声称养老机构“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约定从其责任保险赔款中支付家属3万元,与其不承担责任的主张相矛盾。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能作为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依据,公众责任险的赔付也应以责任认定为前提,保险公司亦不能无故拒赔。
最终,二审法院在维持退还押金及养老费的基础上,改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丧葬费5千余元,养老院另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
元。
说法法官
明晰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养老机构在邢某前一日摔倒后,未能充分履行进一步的注意和通知义务,存在一定的疏忽。无论合同对养老机构的陪护义务约定到何种程度,在老人摔倒这一异常情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家属并加强观察是合理且必要的。而涉案养老机构未能证明其履行了这些义务,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承担相应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家属放弃抢救这一情节,法官指出,从现有证据来看,在准备抢救之前,邢某已经出现了心音消失、心电图呈直线等危急状况,且从出现这些状况到宣布死亡仅间隔10分钟。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不能简单地认定家属放弃抢救这一行为阻断了摔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养老机构不能以此为由完全免除其对老人死亡结果的责任。
此外,对于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法官解释道,案涉的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是以养老机构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为基础和前提,养老机构与家属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以及其申请保险赔款的行为或意愿,都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自身可能对老人的摔倒及死亡负有责任,这与他在诉讼中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相矛盾。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养老机构在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公正的判断。
同时,法官提醒:养老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不能仅依赖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规范和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对入住老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日常运营中,要加强对老人身体状况的关注,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也应当仔细考察其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能力,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及时保存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归属。
手记记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案二审结束后,死者家属为法院送来锦旗,以示感谢。由此可见,二审法院的判决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也为整个养老服务行业敲响了警钟,只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挑战,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该案的最终判决也为相关部门规范养老机构运营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