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公告
杨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进行杨军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确认工作,并于2025年3月14日开始进行该案集资参与人代表的选举工作,截至目前,仍有部分集资参与人未配合我中心开展上述两项工作。为了加快该案处置进度,特发此公告,请未核实、登记、确认信息的集资参与人以及未参与推选集资参与人代表的集资参与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对集资参与人信息进行登记确认,同时对该案已经产生的集资参与人代表进行授权委托工作。逾期未登记确认信息的集资参与人,我中心不再进行信息登记确认工作,其实际损失金额及应退赔金额以该案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确定的金额为准;逾期未进行集资参与人代表授权委托工作的,视为其同意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推选结果,我中心不再重新开展集资参与人代表推选工作,已经产生的集资参与人代表效力及于全体集资参与人。
此外,该案中凡是进行债权转让的集资参与人来我中心登记信息时,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借款单原件,在我中心办案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未经我中心见证私下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中心一律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融时代广
场A座(东胜城投大厦)10楼1001室
注:
1.集资参与人前来登记信息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最好提供交通银行卡,并提前查询开户行名称及开户银行行号)。
2.如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信息登记确认工作及代为参与本案资产处置工作的,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本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2025年8月7日
■公告
内蒙古国安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孙富庭与你单位赔偿金、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54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作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8月7日
■公告
巴彦淖尔市易居建筑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赵洁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一案,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下列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3时在本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8月7日
■公告
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贺军城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55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9月5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8月7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小白球高尔夫球有限公司遗失由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日期为2022年8月4日的保证金收据1张,收据编号为0008551,收据金额为7141元,特此声明。
内蒙古小白球高尔夫球有限公司遗失由呼和浩特市春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日期为2022年8月4日的物业押金收据1张,收据编号为0008553,收据金额为5575.74元,特此声明。
玉泉区巴图汽车租赁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4MABP339T94)将公章、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5年8月7日
■仲裁公告
王宏志(身份证号15263419941023331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6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5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