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祯通讯员唐敏)一张欠条,同时记载着劳务报酬与借款,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为维权跨越千里。近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通过合并审理,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劳务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双重纠纷,不仅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以司法关怀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曾存在长期劳务关系。其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某借款10000元,在向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中一并写明了“拖欠张某某工资款16300元”。然而,李某仅支付了8000元工资款后,剩余的8300元工资款及10000元的借款均未偿还。远在河南的张某某无奈之下,不远千里将李某诉至达茂旗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虽然争议源于同一张欠条,但实际涉及劳务合同与民间借贷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双方未单独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综合欠条内容、原告陈述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两个法律关系存在。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路途遥远,往返应诉成本高,若要求其就两项关联紧密的纠纷分别起诉,将增加当事人诉累,并造成司法资源消耗。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升解纷质效,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果断决定将两项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同一当事人且密切关联的纠纷进行合并审理。此举实现了“一庭审双案、一书解两纷”,有效避免了张某某多次奔波之苦。
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关键证据--欠条及借款转账凭证,并陈述因跨省参与诉讼多次往返,产生了829元交通费,请求被告一并承担。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体谅到原告古稀之年跨省维权的实际困难。法官认为,该交通费用的产生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若由原告独自承担,显失公平。
为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承办法官当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支持了原告主张的829元合理交通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拖欠的工资款8300元、借款本金10000元及合理交通费829元,合计19129元。
一直以来,达茂旗法院秉承“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聚焦群众诉讼中的痛点难点,在每一个案件中注重法理情的融合,以细致的关怀和公正的审判传递司法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