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集中管辖全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深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为美丽内蒙古建设筑牢司法屏障。日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并发布8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走私羚羊角3991根 数量之大前所未有
2023年12月,杨某(另案处理)意图从蒙古国运入羚羊角,为此联系程某学为货车加装暗箱,又让金某将羚羊角暂存于其在蒙古国借用的车库。2024年1月,金某等3人将装有羚羊角的纸箱分别藏匿于两辆货车的改装暗箱及驾驶室储藏格,随后,由程某学等人驾车经阿日哈沙特口岸非法入境。满洲里海关临检时当场查获涉案物品,经核查为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角3991根,价值达3.1928亿元。
呼铁中院一审认为,金某等3人走私羚羊角3991根,数量之大前所未有,严重损害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平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3人有期徒刑6年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5万元不等;同时,对扣押在案的3991根高鼻羚羊角予以没收,由满洲里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
协调监督 清除轻质飘浮物隐患
乌兰察布市某镇境内集二线下行线区域存在零散废弃薄膜、塑料包装等轻质飘浮物,大风天气下易被刮至铁路牵引供电网,不仅污染环境,更可能与列车受电弓接触,损坏运输设备,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对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向该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但经检察机关现场勘验评估,发现轻质飘浮物仍未完全清理,认为镇政府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全面履职,清理铁路沿线垃圾、消除安全隐患。
案件审理期间,呼铁中院法官多次赴现场沟通协调,推动镇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监管责任。经呼和浩特运营维管段验收,现场轻质飘浮物已全部清理,且设置了封闭式垃圾设备,安全隐患彻底消除。最终,检察机关以诉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终结诉讼,法院裁定准予终结。
“以植代罚”弥补生态损害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生物质能公司存在恶臭气体超标排放,以及密闭混合调配池车间和UV光氧催化装置重建后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此,呼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8万元和30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不服,向呼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承办法官实地调研得知,违法行为发生在该公司火灾发生后的恢复期,且企业已认识到错误并愿意修复生态。法院随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组织企业与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复议委员会磋商,最终达成“以植代罚”共识。通过委托鉴定机构量化环境损害,由林草部门制定补植复绿方案,企业按方案履行修复义务。目前,该企业已落实协议内容,生态环境功能实现等量恢复。呼市生态环境局撤销原处罚,企业申请撤诉。
非法采集发菜 导致草原荒漠化
2024年2月19日,马某海、马某仓为牟取经济利益,在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江岸苏木附近牧区采集发菜,3月5日,驾车返回外省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缴获野生植物发菜99.92千克,价值47607元。据了解,本案非法采集的发菜,致损相当于1598公顷草原10年荒漠化。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马某海、马某仓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3人盗采金矿销赃达64万余元
2024年4月至6月,高某龙等3人先后4次在阿拉善盟阿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吊井子金矿盗采矿石,将矿石运至指定地点提炼加工后,把所得黄金出售给金店,销赃金额达643960元。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高某龙等3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矿石,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3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不等,缓刑2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不等。
铁路建设致草场受损 联动调解促合解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某铁路公司在铁路沿线修建挡水墙和引水渠,导致尼某的草场出现水土流失,草原持续受损。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尼某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46240元。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铁路公司的建设行为与尼某草场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受损草场面积为64.28亩。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聚焦草场修复与生态保护,多次走访现场及铁路企业,通过联动调解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铁路公司向尼某赔偿388295.80元,并限期完成沿线排水渠延长改造、草原坑槽填补等修复工作。目前,协议已履行完毕。
盗掘古墓葬 破坏者获刑
2024年初,李某发现自家院落下雨时多处渗水异常迅速,猜测地下可能有古墓,便告知姐夫马某。随后,马某伙同另外3人在李某家院子进行挖掘,盗得瓷瓶、瓷碗、玻璃珠串等物品。同年8月,张某在山坡放牧时发现顶颅石,当即告知马某,马某又纠集2人在山坡挖掘,盗获石管饰件、骨制品等物品。经鉴定:李某家院内被盗掘的是辽代中小型贵族墓葬,此次盗掘严重破坏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对文物遗产保护构成严重威胁;马某等人盗掘的山坡地点为青铜时代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古墓葬,其行为对墓葬原始结构和埋葬状况造成不可逆的损毁与破坏。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马某等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故意挖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5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千元至1万元不等。
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植被遭损
2024年5月,穆某生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擅自将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卓洛尼村二组河沟南侧的天然牧草地非法开垦,用于种植大豆。经鉴定,涉案地块面积共244.11亩,开垦种植行为对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植被恢复费用为364410元。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穆某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并改变其用途,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双方达成调解:穆某生需在指定期限内恢复草地原状,验收合格后可申请退回30000元植被恢复保证金;若逾期未达标或验收不合格,需按鉴定金额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