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区第三届检察理论研讨会(敖包检会)在赤峰召开。会上通报了2024年全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分析情况,表彰了全区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集体、《北疆检声》优秀文章和优秀组稿单位,以及本届“敖包检会”120篇获奖优秀论文。
据了解,自第二届“敖包检会”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把扭转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滞后于内蒙古检察实务、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两个滞后”被动局面作为攻坚目标,通过从“更新理念激发活力、聚焦短板明确任务、打造阵地树立品牌”等五个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检察理论研究迸发新活力、展现新作为、涌现新成果。在这批优秀论文中,既有对法律监督内在规律的探索,也有对基层办案难题的破解,生动诠释了检察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以下为部分一等奖获奖论文观点摘要。
《系统思维视域下贯通推进“三个管理”路径研究》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后,各地检察机关从数据管理转型为一体化的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尽管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总体上还存在系统化不足的问题。系统思维是马克思主义认识和把握世界的重要方法,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差异性、开放性、协同性等特点,为贯通推进“三个管理”,形成纵向全连接、横向全覆盖的“大管理”格局,提供了新视角和完美闭环。一是以整体性构建业务指导体系,一体谋划整体布局,避免局部最优、整体不佳。二是以结构性构建案件管控体系,从个案办理的全要素入手进行全方位、动态管理,实现全流程规范与风险防控。三是以差异性构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多维质量标准,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四是以开放性构建外部监督体系,以开放的姿态回应当事人和社会的关切,以开放的眼光去审视检察办案的整体发展。五是以协同性构建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汇聚起协调行动的强大合力。
(作者单位及职务:陈雪梅,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青桂,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之基层实践路径--以“派驻+巡回+科技”模式下的看守所检察监督为视角》
观点摘要:“派驻+巡回+科技”立体化监督模式,是推动检察监督现代化、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制度创新。文章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分析该模式下看守所检察监督的优势在于:派驻检察常规性监督与巡回检察突击性监督互补,实现监督全覆盖;科技赋能提升监督精准度,三者形成动态监督闭环,促进规范执法。挑战在于:派驻与巡回检察在监督力量上的整合效能不足,科技赋能在数据采集、算法模型适配性方面存在实践瓶颈,适应新型监督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匮乏。文章对优化该监督模式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明确派驻检察的职能定位为日常履职,优化派驻检察人员结构,组建专业化团队,为巡回检察打好头阵;二是完善巡回检察工作机制,优化基础配置,做好线索分析研判,提高办案质效,注重巡回检察整改落实;三是强化科技赋能,深化数字模型运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库,培养数字检察人才,提升监督智能化水平,依托该模式实现派驻检察实质化、巡回检察专业化、科技赋能场景化、制度机制和实践探索体系化。
(作者单位及职务:王超,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高岚,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数字检察与高质效办好生态保护监督案件研究--以乌拉特中旗草原生态保护监督模型构建为例》
观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检察为生态保护监督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乌拉特草原面积大、跨度长,荒漠化严重,生态保护任务艰巨,为有效解决破坏草原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监督难的问题,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自主研发了乌拉特草原生态保护监督模型。文章以该模型构建为例,分析数字检察在检察机关生态保护监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生态保护数据来源广泛、标准不一、汇总整合存在困难,且受监测设备、方法等影响,数据质量无法保证。二是生态保护算法模型构建难度大,检察机关相关复合型人才匮乏,难以掌握核心涉密技术。三是现有法律规定滞后,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影响监督效能。文章建议:一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数据共享平台,整合环保、林草、水利等部门数据,提高数据准确性。二是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研发生态保护监督算法模型,借助科技企业等外部力量开展生态保护数字检察工作。三是及时将数字检察新要求纳入法律法规,推动跨区域生态保护规则的建立,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作者单位及职务:张春琴,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刘虹,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二级检察官)
《基于实证分析的刑事立案监督效能提升路径研究》
观点摘要: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更是回应新时代司法治理需求的重要实践路径。文章经实证分析揭示出实践中存在办案理念认知偏差、程序规范与制度保障不足、实体标准失焦致监督精准度欠缺。文章建议刑事立案监督应从单纯的数据导向转向实质性监督,坚守法律监督的谦抑性和程序性。首先,在理论上确立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有限性特征,纠正办案理念,推动监督向实质性转变。其次,程序上要厘清依职权监督的前提与依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细化“遗漏”“挂案”情形的监督范围,并强化程序保障,弥补监督刚性不足的短板。最后,明确实质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在办理涉众型民刑交叉案件时需关注程序顺位影响,针对诈骗类案件需建立综合标准,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还应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审查全程,以此提升监督质效。
(作者单位及职务:许丽娜,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赵林,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五级检察官助理)
《“感情投资”型受贿罪的认定路径分析》
观点摘要:“感情投资”型受贿罪因不存在请托事项而成为司法实务中的认定难点。文章认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感情投资”具有职权指向目的,使受贿罪法益处于高度危险之中,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具体认定中,司法解释所表述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是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是因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不具有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二是“可能性”不能成为证明对象,在证据层面无法取证;三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对象要素和数额要素已经足够进行犯罪认定,不存在收受下属或被管理对象3万元以上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影响职权行使的情形。同时,文章还认为,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罪不是从正向上判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是否成立,而是从反向上排除两类可能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情况,即价值相当的双向送礼情形和单次送礼价值过小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感情投资”入罪范围的不当扩张,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3万元以上”不能进行多人累计,只能对单人所送财物进行累计;二是婚丧嫁娶型“感情投资”需放宽起点数额;三是请托事项出现后,“感情投资”型受贿由于危险已经现实化,将转化为普通受贿罪;四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事项,或在日常工作中已为对方实现谋利事项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罪,而应直接认定为普通受贿罪;五是“感情投资”型受贿罪不存在对合的行贿罪。
(作者单位及职务:白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麻精药品非法交易的司法认定难题与制度完善》
观点摘要:麻精药品兼具医疗价值与成瘾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表面化、误判正当医疗活动等情形,主要问题体现为:依赖夜间交易、高价销售等表象推定主观明知,致使医疗行为被误判为故意犯罪;处方审查标准缺失与分段监管模式引发医疗定性分歧及产销环节法律适用割裂,制约客观行为认定的准确性;法律未区分麻精药品医疗与滥用、审理缺乏医学审查、法官机械依据数量定罪忽视流向等多重偏差,量刑机械化。为破解打击犯罪与保障医疗的价值冲突,文章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以“合理推断+自证清白”为核心的主观核查和以“全程跟踪+风险预警”为核心的客观审查双层核查机制,提升打击精准度;二是建立基于药品风险分级、专业审判结合社会帮扶的科学精准量刑体系,确保判决准确合理;三是构建覆盖全链条的区块链智能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异常预警闭环治理,提升监管效能;四是依行为故意程度设立行政惩戒、专业事故处置、刑事处罚三级标准。同时,构建关联从业限制与准入分级的职业评价体系,平衡惩戒尺度与风险防控需求,防止刑事手段过度适用。
(作者单位及职务:范倩,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本报记者刘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