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鄂尔多斯市万泽泰工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与张玉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7102265017)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鄂尔多斯市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依法享有的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内062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张玉民。
鄂尔多斯市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张玉民作为上述债权权利的受让方,特此要求欠款方鄂尔多斯市万泽泰工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张玉民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
转让方:鄂尔多斯市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0日
■债权转让通知
高海军、张霞:
郭占林与高海军、张霞、戴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内0602民初7138号民事判决书,高海军、张霞、戴双宝应向我(郭占林)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具体以2024内0602民初7138号民事判决书为准)。本案原先的被告还有戴双宝,因戴双宝已去世,且其配偶李莲代其偿还了145000元,故我已经放弃对戴双宝的继续执行,也已经放弃继续执行戴双宝的财产,不再追加其继承人。将该债权核减已付款项后剩余借款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及相应的优先执行权转让给第三人高小忠(身份证号:152722198112236112),望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该笔款项向第三人高小忠付清。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债权人:郭占林2025年8月20日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连海军于2025年8月1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雷永君、赵翠、裴志君、刘华、杨永生、李华、赵永泉、连利军、刘茂山、雷博宇的债权(执行案号(2025)内0627执恢304号,债权最终以判决书计算为准)依法转让给连海军。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连海军。
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通知与上述公告清单中有关的借款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内蒙古融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连海军2025年8月20日
■公告
债务人:赵晓龙,男,身份证号:220322198805087118;刘微微,女,公民身份证号:220182198805111988。
你们于2021年5月26日在原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现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贷款金额:30万元,期限:96个月,用你们共同共有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承担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书:蒙(2021)科尔沁右翼前旗不动产权第0005409号的房产】,并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债权人于2025年8月4日向我处提交的证明材料:上述贷款已逾期3期以上,根据合同约定上述贷款提前到期,截止到2025年7月25日,借款人共计欠款:人民币227,257.25元[本金:221,320.48元,利息:5,142.59元,罚息:794.18元]。如有异议,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处,并提出你及债务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书面证据。如你们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5年8月20日
■公告
被继承人祁四平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祁四平(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杨美娥于2025年8月11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祁四平于2018年5月21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祁四平将其名下的壹套房产,位于昆区团结大街9号街坊华龙苑-1-2,建筑面积:64.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包房权证昆字第195021519265号,在其死亡后留给杨美娥个人所有。现祁四平已于2018年6月1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祁四平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祁四平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杨美娥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5年8月20日
■遗失声明
刘小玲将毫沁营镇购房集资收据遗失,金额:34813.6元,收据号:00006169;金额:58000元,收据号:000904,声明作废。
内蒙古亚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将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账号:0602002609200059112,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钢铁路支行;开户许可证号:J1910021586002,声明作废。
黄宏连(身份证号:150221******** 0396)、吕晓霞(身份证号:150124********0126),因个人原因将呼和浩特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机械车位券丢失,收据编号No.64,特此声明作废。
不慎将刘治美的律师执业证丢失,执业证号11506200911652995,声明作废。
尹海燕(身份证号:150104198011200025)遗失中海蓝湾1号楼一单元2001公租房合同一份,合同编号:GSH20212840,声明作废。
马诗淼《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1年6月14日9时22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马永民,母亲:单龙梅,出生证明编号:L150084644,声明作废。
王维全不慎将蒙(2019)第009927号和林格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声明作废。
赤峰市红山区盟益福港副食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2MA7YQG7F37,公章丢失,财务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范志勇,声明作废。
本人邢文杰(身份证号:150102197410053539)不慎丢失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大翡翠城2-805房屋收据及合同。合同姓名邢文杰。合同编号N434。收据编号:0041631。金额371513元。声明作废。
周俊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3号楼2单元2楼西户,建筑面积69.82平米。购房人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49572.20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安达利汽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现声明作废。
2025年8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爱课体育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尹鹏飞、路晓婷、高芹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待遇争议案件,案号分别为鄂劳人仲字〔2025〕199号、鄂劳人仲字〔2025〕200号、鄂劳人仲字〔2025〕201号,因你单位经依法通知后未到庭,本委已就上述案件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依法作出鄂劳人仲字〔2025〕199号仲裁裁决书、鄂劳人仲字〔2025〕200号仲裁裁决书、鄂劳人仲字〔2025〕20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6办公室领取鄂劳人仲
字〔2025〕199号仲裁裁决书、鄂劳人仲字〔2025〕200号仲裁裁决书、鄂劳人仲字〔2025〕201号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由于上述案件均是终局裁决,所以你单位若不服鄂劳人仲字〔2025〕199号仲裁裁决书、鄂劳人仲字〔2025〕200号仲裁裁决书、鄂劳人仲字〔2025〕201号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即2025年9月3日起3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三份仲裁裁决,逾期未申请则视为你单位认可三份仲裁裁决书,三份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爱课体育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朗文家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待遇争议案件,案号分别为鄂劳人仲字〔2025〕193号,因你单位经依法通知后未到庭,本委已就上述案件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依法作出鄂劳人仲字〔2025〕19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6办公室领取鄂劳人仲字〔2025〕193号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若不服鄂劳人仲字〔2025〕193号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即2025年9月3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则视为你单位认可本仲裁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20日
■公告
段超:
本委已受理你本人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由于你作为被申请人内蒙古爱课体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委依法作出鄂劳人仲不受字〔2025〕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依法通知后,你本人拒不领取鄂劳人仲不受字〔2025〕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且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现进行公告送达,限你本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6办公室领取鄂劳人仲字〔2025〕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你本人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