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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26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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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关于完善行业机构分类监管体系、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突出“扶优限劣”、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等部署,中国证监会修改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5年8月22日起实施。

《规定》于6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并做相应修改完善,形成该《规定》。

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针对性突出监管目标,校正行业机构定位、提升治理水平,发挥好监管“指挥棒”作用。二是保持总体稳定。现行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框架总体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适度优化,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三是加强统筹协调。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梳理整合专项评价指标,避免重复报送、减轻行业负担。

本次修改将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的规定内容相适应。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并在业务加分、专项评价设置等方面突出这一导向;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重点完善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证券公司提升经营质量,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更好发挥专业服务能力,同时适当扩大重点业务加分覆盖面,鼓励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强化综合惩戒,完善直接下调分类评级的适用范围,保持对重大恶性案件的震慑力度。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合理设置扣分梯度,促进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综合惩戒效果。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如对涉嫌违法违规但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公司,适当减少扣分分值等。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做好《规定》实施工作,持续健全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据中国新闻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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