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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27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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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将杨雨鑫《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男,于2015年2月12日10时在开鲁县第二医院出生,父亲:杨德超,母亲:庄艳超,出生证编号:p150056213,声明作废。

刘凤禄(身份证152726196709010024),将与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原件遗失,合同编号为NO12000285(购买摊位位于日月轩G区综合楼4层4105号)现声明作废,出现任何纠纷与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刘瑞将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3号大厅电脑称押金收据遗失,金额:8000元,收据号:1571604,声明作废。

刘瑞将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3号大厅电脑称押金收据遗失,金额:8000元,收据号:1571622,声明作废。

关鋆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13668,特此声明。

将杨子毅《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J150181505,声明作废。

将付睿轩《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男,于2016年12月30日9时50分在开鲁县医院出生,父亲:付强,母亲:王小静,出生证编号:Q150056072,声明作废。

2025年8月27日

■公告

浙江法赛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耀波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

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753号);本院受理胡斌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75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8月27日

关于限期清理历史遗留债权债务的公告

我单位在近期财务清理与审计中,发现五笔历史遗留款项未妥善处理。为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合规处理账务,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登报征询相关债权人,具体涉及对象:

1.托县教委;

2.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3.演播厅;

4.工会经费贷款;

5.赵成全。

因上述债权债务形成时间较早,且涉及单位变迁、人员更迭等因素,造成遗留问题未决,望相关债权人或知情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内,携相关款项凭证及有效证明材料,与我单位联系并协商解决方案。

逾期未与我单位联系并提供资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我单位将依规依法处理后续事宜,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丁老师

电话:0471-3697186

邮箱:58906146@qq.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塞外安居新城S1办公楼208室(可亲临沟通)

呼和浩特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8月27日

■公告

内蒙古炬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丁伟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就业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5)包仲字第025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45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27日

催告书

文号回卫医催〔2025〕7号

被处罚人:韩丽英

身份证号:15263419******3040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回卫医罚〔2024〕19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叁佰元、罚没款壹拾壹万肆仟肆佰元、加处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缴至工商银行大北街支行。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回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马智博唐晓丹;联系电话:0471-3289017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8月27日

■公告

浙江法赛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爱英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754号);本院受理张红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75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9月25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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