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王莉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馨康花园北区高层A座甲1单元17楼西户购房确认书和房款收据全部遗失,房屋面积:144平方米,收据号:0079502,金额:168480元,收据号:0079534,金额:280800元,收据号:0073564,金额:50000元,收据号:0049930,金额:62320元,声明作废。
曾家乐将内蒙古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万锦珑璟樾意园车位定金收据一张遗失,车位编号:YY606,收据编号:0125382,金额:20000元,日期:2025年8月15日,声明作废。
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大红城村二队42号王维全不慎将合同代码为150123205200000208J,登记面积为15.0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声明作废。
张玲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3号楼5单元2楼东户房屋,建筑面积69平方米。购房人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49572.2元,声明作废。
尚忆年轻态抗衰管理中心(郭凤连)遗失呼和浩特市春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物业押金收据一张,日期2023年8月28日,编号0012205,金额11254.16元,声明作废。
尚忆年轻态抗衰管理中心(郭凤连)遗失呼和浩特市沃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开具的保证金收据一张,收据编号为0012211,收据金额31188元,特此声明遗失。
尚忆年轻态抗衰管理中心(郭凤连)遗失由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的保证金收据一张,收据编号为0012213,收据金额为3842元,特此声明遗失。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诚办公用品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13TCL9XY)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绎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MA0QHHUU67)遗失财务章一枚,声明作废。
任玉章(身份证号码:150122195312065516)遗失托克托县五申镇大井壕村3组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代码150122102202030054J,流水号蒙(2018)托克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4521号,声明作废。
王琦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01837,特此声明。
包头市美曼网咖网络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35311891XM,公章遗失,印章编码:1502030016727,声明作废。
张瑞于1997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1号楼3单元3楼西户房屋,建筑面积64.55平方米。购房人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33000元,声明作废。
张俊博《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21年8月9日8时25分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张振,母亲:席广凤,出生证编号:U150157774,声明作废。
奈曼旗大镇博然运输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5MA0QK9MP9W)将公章丢失,公章编码:15052510013284,声明作废。
本人王磊(身份证号:152701198702213912)不慎将鄂尔多斯市东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政府债务兑付凭据壹张丢失,票号:DS2023Y00000085,面值:壹佰万元,出票日期:2024年5月22日,结算日期:2025年5月22日,声明作废。
本人付二伟,身份证号152801198511188318,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49号2005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42035,金额为23373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柳潇旭(身份证号:150102199606213628)遗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青春里B区5号楼1单元701呼和浩特市青年荟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开具的定金收据一份,金额一万元,声明作废。
2025年9月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晋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煤炭勘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36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25年12月11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
■公告
滕达:
本院执行孟庆怀与滕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讯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滕达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万资评报字【2025】字第72号评估报告,该报告中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3组被执行人租赁的大院内北侧的敞篷库房的评估价为15673.00元,限你自本公告作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限你自本公告作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执行局书面提出异议,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金法官
联系电话:19104762962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5日
■公告
巴彦淖尔市星连星牧业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星连星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0QTBNK94,法定代表人:王志军)。你公司职工朱传辉以2024年2月24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赶牛时受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受理朱传辉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杭锦后旗综治中心一楼)领取文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9月5日
■公告
内蒙古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1日受理赵锋与内蒙古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600号),于7月28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贵福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但李贵福接听后拒绝领取。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不塔气村689号”上门送达,但该地址并无你单位的经营场所,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11月10日9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赛罕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
■公告
榆林市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右旗分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张淑梅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号为20250264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4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9月5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行政征收决定书呼和浩特市乾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楼(1栋)”项目于2006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348,000.00元,截止2025年8月31日你单位仍有348,000.00元未缴纳。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5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呼和浩特市乾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住宅楼(1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348,000.00元。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呼和浩特市乾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梁琪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39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5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
■公告
内蒙古稳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315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