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本人张敏(身份证号152634199110261239)购买金山开发区亲亲城8号楼1单元501遗失购房合同一份、购房款收据(金额:265345.32元),契税印花税收据(金额:2658.45元),特此声明。
2025年9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六空水岸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晓洋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598号);本院受理赵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59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9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初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孔乐乐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73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9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红都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国慧与你单位赔偿金、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61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9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常青藤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莉与你单位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79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