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韩瑞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房补充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34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26年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仲裁公告
乌日塔那斯图(身份证号152323198205300034):呼和浩特市富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财经大学与你们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6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26年1月21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债权转让通知
刘明清、郭里芝
2025年9月16日,张明霞与刘金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张明霞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刘明清、郭里芝的6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刘金。张明霞作为上述权利的转让方,受让人刘金作为上述权利的受让方,特此要求债务人刘明清、郭里芝,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向受让人刘金履行上述还本付息义务。
通知人:张明霞2025年10月14日
■仲裁公告
李玉珍(身份证号15022319660425002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东方甘迪尔蒙古风情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4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声明
本人于2020年4月21日与呼和浩特市五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现遗失了首付款收据(人民币叁拾伍万壹仟肆佰柒拾陆元整,小写:¥351476.00)及第一次分期付款收据(金额人民币叁万伍仟壹佰伍拾叁元整,小写:¥35153.00)的收据,经向开发商查询底联,收据编号分别为:2479007、9642019。
上述两联收据均已遗失无法找回,与其他各方均无关,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范一博2025年10月14日
■公告
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续企业或股东:
因呼伦贝尔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51万元,未付金额1.51万元。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注销状态,暂无接续企业和其他股东。呼伦贝尔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文峰将应支付给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1.51万元提存于我处,并设定领取提存款所需条件:
接续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或者股东持相关证明文件可以领取。
如果您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款项将上交国库。
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25年10月14日
■关于票据遗失的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内蒙古财政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在对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内、外财政票据梳理过程中发现部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遗失,现声明作废。具体情况如下:
9855495119-9855496007
9849550978-9849551006
9829293759-9829294006
9785090975-9785090975
9829293070-9829293070
5012199663-5012200003
9848550011-9849550484
9854335674-9854335674,特此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本人张成威(身份证号:152622197206202511)购买内蒙古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玉泉区昭君路紫云锦都1号公寓4020号房,遗失购房收据,收据编号:2008555,金额:424252元,声明作废。
杨静于2025年10月8日遗失身份证,证号:152326198703140087,签发日期(2018.04.13)。本人已申领新证,原证已失效,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蔡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遗失,证号:105042220100238,执业机构: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特此声明。
将四子王旗蒙中苑餐厅财务专用章遗失,编码:1509291000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29MA7E5MRA3X现声明作废。
贾宇迪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60128,声明作废。
阿荣旗复兴镇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1MA0NGQW937)将公章(编码:1507210003328)、法人章(赵新)遗失,声明作废。
将杨志敏《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女,于2011年11月13日10时00分在开鲁县医院出生,父亲:杨明会,母亲:赵淑红,出生证编号:L150121581,声明作废。
阿荣旗乐盈种业有限公司将工商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1MAE8NJF10H,声明作废。
将姜梦瑶《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G150058678,声明作废。
内蒙古沅崇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遗失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支行开户许可证,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内蒙古沅崇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号码:149269776086;特此声明。
乌拉特中旗圣亚物流有限公司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证号:150824010909,声明作废。
2025年10月14日
■公告
赛罕区鲜牛涮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于2025年9月1日受理苏富磊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663号),于2025年9月3日电话通知你单位经营者马广月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街道天润大酒店2楼东侧客房16间东侧平台”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赛罕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14日
■公告
内蒙古醉海棠酒业有限公司、新城区燃酒司酒馆:
本院受理赵霞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237号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5年10月14日
■公告
内蒙古龙承匠人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寇风燕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龙承匠人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寇风燕(呼玉劳人仲字[2025]32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共计62942元。因无法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组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5日9时在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