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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16

一日连查两起酒驾“隔夜酒”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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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山讯10月5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四支队喀喇沁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两起酒驾违法行为,这两起案件均因“隔夜酒”引发。

当天上午9时许,喀喇沁大队民警在锦山东收费站开展例行检查,一辆小轿车刚驶出收费站口便被民警拦下。随后,民警对驾驶人孙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面对检测结果,孙某坦言,自己前日夜间饮过酒,因担心妻子驾驶经验不足,他便抱着侥幸心理接过了方向盘。本以为经过一夜休息酒劲已过,没想到还是被检测出来。

无独有偶,该大队另一组民警在旺业甸茅荆坝公安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对一名驾驶人许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面对检测结果,许某当即表示自己并未饮酒,声称是因为喝了车内的山楂饮料才导致检测出现异常。民警当即对车内的山楂饮料进行检查,确认该饮料并非酒精类饮品。随后,民警再次对许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仍显示为40mg/100ml。在事实面前,许某最终承认自己前一日晚饭期间饮过酒。

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 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需承担行政与刑事双重责任。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随后,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做出了相应处罚。

高速交警提示:

两起案例都暴露了“隔夜酒不影响驾驶”的常见误区。酒精代谢会受到饮酒量、个人体质、休息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感觉酒醒”并不意味着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降至安全标准。法律认定酒驾、醉驾,仅以驾驶时的实时检测结果为准,与饮酒时间间隔长短无关,主观上“误以为酒醒”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请广大驾驶人牢记,饮酒后至少需要24小时以上的充分代谢时间,切勿仅凭主观感受判断自己是否能驾驶车辆,只有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才能真正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赵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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