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石心茹遗失学生证,学号:2024020111,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86291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23007650,特此声明。
2025年10月16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门雅霞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你(单位)拒收邮寄的仲裁文书,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兴劳人仲字〔2025〕44号案件的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2025年11月25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兴和县民生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仲裁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兴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16日
■债权转让公告
致:包头市新希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人)、杨耀军、丁德军、范引弟(担保人):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呼商初字第0004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2019年5月10日,该行已将上述判决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我方内蒙古惠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和公司”)。
现惠和公司已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撖玉宝,撖玉宝为该债权唯一合法新债权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你方应立即向新债权人撖玉宝履行(2014)呼商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含本金、利息、执行费用等),此后相关事宜均与惠和公司无涉。
转让方:内蒙古惠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5134873636
受让方(新债权人):撖玉宝
联系电话:13314775066
2025年10月16日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四子王旗富瑞建筑安装劳务服务部:
你单位职工乔宝林于2025年3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如对乔宝林收到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有异议,将承担举证责任。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及相关证据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认定结论。
你单位需提供的证据项目包括:1.王瑞与你公司是什么关系,你公司是否将部分业务分包给王瑞,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乔宝林在工作期间受伤经过是否认可。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政务大厅4楼404室,联系电话:0477-7586959。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0月1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九洲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郭治林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九洲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内06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呼和浩特市九洲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郭治林工程款507918.06元及利息(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郭治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8.96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九洲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79.18元,原告郭治林负担989.78元。现将该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应付款、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及相应的优先执行权)转让给第三人闫爱军(身份证号:152701197702213918),望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该笔款项向第三人闫爱军付清。本通知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债权人:郭治林2025年10月16日
■仲裁公告
鄂尔多斯市七田托育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董香如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待遇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5〕29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地点: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室)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0477-858650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