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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22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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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宁城县宏辉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9MA0N86F035)将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经营者:赵建国,声明作废。

内蒙古秒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BXNR559F)将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5年10月22日

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告书

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要求你单位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你单位至今未缴,也未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名单:

1、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巨华上东时代广场商住楼项目”于2007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78,198.5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4,691,910.00元。

2、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嘉友城市花园”于2010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24,366.12平方米,应缴配套费7,461,967.20元。

3、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中国北方物流总部基地--龙城一期”于201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877,400.0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52,644,000.00元。

4、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内蒙古大商城一期”于2013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409,263.51平方米,应缴配套费24,555,810.60元。

单位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12号城建大厦2005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10月20日

■公告

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学忠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案号:鄂劳人仲字【2025】第37号)。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答辩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劳动保障大厦三楼仲裁庭,电话:0477-6476606)。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22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崔培培、闫江、王锶宇、张波、闫肃、刘虎、刘季鹏: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培培、闫江、王锶宇、张波、闫肃、刘虎、刘季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的未履行部分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鄂尔多斯市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2012)东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未履行债务向鄂尔多斯市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

债权人: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受让人:鄂尔多斯市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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