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联合公告旗振海农牧业滴灌带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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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22

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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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盛达鑫煤炭商贸有限公司、郑文生:

2007年2月10日,我司与包头市盛达鑫煤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鑫公司”)签订《合作生产销售精洗煤合同》,因盛达鑫公司未履行《合作生产销售精洗煤合同》,我司于2007年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包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达鑫公司返还我司预付款,赔偿损失及支付案件受理费。我司于2025年7月31日与王鹏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07)包民二初字第3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我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王鹏程(身份证号码:150222194906065012),现公告要求盛达鑫公司,郑文生,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鹏程履行相关义务。特此公告。

包头市科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王鹏程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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