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盛达鑫煤炭商贸有限公司、郑文生:
2007年2月10日,我司与包头市盛达鑫煤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鑫公司”)签订《合作生产销售精洗煤合同》,因盛达鑫公司未履行《合作生产销售精洗煤合同》,我司于2007年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包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达鑫公司返还我司预付款,赔偿损失及支付案件受理费。我司于2025年7月31日与王鹏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07)包民二初字第3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我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王鹏程(身份证号码:150222194906065012),现公告要求盛达鑫公司,郑文生,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鹏程履行相关义务。特此公告。
包头市科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王鹏程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