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明:包头市固阳县司法局下湿壕司法所所长
荣誉: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
感言: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我始终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把倾听群众的诉求放在第一位,用心解决群众的烦心事,努力成为群众的“贴心人”。同时,我始终保持慎终如始、戒骄戒躁的清醒头脑,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在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