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是稳定经济增长、保障就业民生、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但传统破产程序存在“审理周期长、流程繁琐、成本高”三大痛点,既让困境中的中小微企业“望而却步”,难以获得拯救或实现有序退出,也阻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规定、立足本地审判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围绕“高效、灵活、便捷、低成本”的原则,以“程序简化+权益保障+效率提升”为核心目标,构建起针对性强、可操作度高的中小微企业破产审理规则体系,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聚焦三大维度
构建中小微企业破产新模式
为减轻企业程序负担,鄂尔多斯市中院通过精简破产审理环节、数字化赋能,降低企业破产成本,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程序消耗。在办理破产案件时,该院一方面简化组织与会议流程,坚持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原则上仅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宗旨,同时创新“默示表决规则”,明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会且无实质异议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另一方面,优化审计评估环节,明确5种可不审计、3种可不评估情形,避免资源浪费,直接降低企业破产成本。同时,该院大力推进数字化线上办理,依托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一件事一次办”平台,提供债务人财产线上查询服务,通过破产智审平台,实现线上债权申报与审查,减少当事人跑腿次数。此外,该院还不断简化衍生诉讼流程,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股东出资追收案件,采用支付令方式追收,解决传统诉讼耗时长的难题。
平衡多方诉求
助力企业重生与权益兑现
鄂尔多斯市中院聚焦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多方合法权益,通过灵活规则设计,实现“保企业”与“保权益”的平衡。该院精准界定《指引》的适用范围,明确中小微破产企业需满足“主要财产权属无争议且易处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人数为50人以下”,同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兼顾程序灵活性与当事人意愿。该院强化对企业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支持,允许重整计划草案适当保留出资人权益,激发企业复苏动力,支持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保留企业运营核心能力。为提升企业重生概率,该院还在和解程序中引入投资人偿债,为优化财产处置与权益兑现,灵活确定财产价值,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无需强制评估,支持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非拍卖方式处置。在某教育机构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中,以教学设备直接抵偿职工债权,实现了“微债物偿”,快速兑现了职工权益。为保障程序衔接顺畅,该院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提前拟定转入清算后的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无需再次表决,避免权益兑现“断档”。
定时限优流程
压缩企业退出与重生周期
鄂尔多斯市中院以“快审快结”为目标,通过明确期限、简化流程,大幅提升审理效率。明确破产案件审结期限,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办案效率远高于普通破产案件,同时,缩短关键流程周期,将债权申报期限压缩至30日,并明确管理人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3日内申请宣告破产,法院3日内作出裁定,实现“即申即审”。此外,该院还建立了灵活程序转换机制,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不适用简化程序或无法按期审结的,经批准可转为普通方式审理,且原程序效力不受影响,避免“因繁拖慢”。
三位一体发力实现多元价值共赢
《指引》实施后,“程序简化+权益保障+效率提升”模式成效显著,极大地解决了传统破产程序痛点:一是实现效率显著提升,彻底解决了传统案件“久拖不决”“程序冗长”问题,企业退出或重生周期平均缩短50%以上;二是程序得到明显简化,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三是权益保障凸显,实现了多方共赢;四是优化资源配置,“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破产审理模式,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为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司法动能。据统计,2023年以来,鄂尔多斯两级法院共办结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81件,平均审理周期249天;促进67个中小微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7个中小微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获得新生;化解债务48.18亿元,处置资产1.54亿元;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40次,线上拍卖91次,通过以物抵债、转让债权等方式处置资产926.9万元。
鄂尔多斯市中院的“三位一体”模式,是司法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实践,该模式的广泛运用,突破了传统破产程序对中小微企业“无差别适用”的局限,通过针对中小微企业“资产少、债务小、退出快”等特点,打造专门规则,填补了传统破产程序对中小微企业针对性不足的空白,为同类地区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鄂尔多斯样本。同时,该模式在简化程序、提升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权益,实现了“司法公正”“提质增效”与“企业拯救”“权益兑现”的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该模式综合运用数字化赋能、程序简化、分类审理等创新举措,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该模式强化了破产审判的司法服务保障属性,通过司法手段,完善了中小微企业“拯救、退出”机制,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