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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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斌、刘俊霞、郭全有、景玉兰: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斌、刘俊霞、郭全有、景玉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拒不接法院电话,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执506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104执506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4执506号限期履行通知书。依据(2018)内0104执50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查封了郭全有、景玉兰名下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江花园10号楼4单元402号(产权证号2009102020,2009102019)的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郭全有、景玉兰名下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江花园10号楼4单元402号(产权证号2009102020,2009102019)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池宝祥:

水院受理原告赤峰豪源涂料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邢志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凯世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邢志军、陈淑青、上海快迪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新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邢志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黑兰不塔村华苑小区3号楼6层3单元东户的房屋。现此案已进入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邢志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黑兰不塔村华苑小区3号楼6层3单元东户的房屋,评估价格为743850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3273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赵锁彪:

本院受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赵雄: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锦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柯诉张大伟、赵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大伟的反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王艳龙、田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笑敏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王艳龙、田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笑敏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

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25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王艳龙、田红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张俊伟、白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笑敏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笑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人白永旺对以上第一项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被告张俊伟、白永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塔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善强、闫占龙诉被上诉人塔娜、蔺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白凤芝、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高娃诉白凤芝、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陈高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2016年4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齐艳红、白立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亚文与被告齐艳红、白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张阿日木扎: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张阿日木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农资欠款本息合计33227元;2.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负担606元,被告张阿日木扎负担10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肖福元: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永红与被告肖福元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陈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魏巍诉张磊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石力齐:

本院受理原告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刘玉娜:

本院受理盖向东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403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

本院定于2019年4月3日上午10时至2019年4月4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一次拍卖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百吉乐西区临街综合楼4单元402室、11单元502室、13单元501室。有意购买者请登录(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网址:ht t p://s f.t a oba o.com),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侯瑞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国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侯瑞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郭国瑞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侯瑞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李玉根、张学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李玉根、张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天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代偿款人民币220210.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案件受理费4673元,由被告李玉根、张学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峰与被告李祥龙、第三人张建、第三人赵霞、第三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志锋要求不得执行第三人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西街支行,账户号:0613056009025906632)中442610元资金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939元,由原告李志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刘文库:

本院受理的原告訾术田诉你及张俊英、刘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麻新、麻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18号原告葛平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麻新、麻阳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给付利息38400元,本息合计198400元;2.要求被告麻新、麻阳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为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麻新、麻阳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3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窦永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952号原告陈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窦永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20元,给付利息873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窦永志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4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芈国忠: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68号原告郭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芈国忠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郭莉抚养,要求被告芈国忠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芈国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3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刘雅方(又名刘亚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80号原告任代来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刘雅方给付承包费本金

21000元;2.要求被告刘雅方给付利息8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雅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3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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