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内蒙古莱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冯颖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66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5年1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莱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侯艳婷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66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1月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5年1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莱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丹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665号);本院受理王荟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66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5年11月21日
■公告
巴彦淖尔易居建筑装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洁与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下列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5)46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1月21日
■致歉声明
本人陈丽,在经营伊金霍洛旗晓坤美甲店期间,使用肉毒素并非法向顾客注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现向大众公开道歉。
2025年11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东胜烟罚送公〔2025〕第2-2号邹秀芸:
本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胜烟处[2025]第7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以当事人邹秀芸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总额壹拾玖万壹仟陆佰伍拾壹元壹角捌分(¥191651.18元)45%的罚款,即:捌万陆仟贰佰肆拾叁元零叁分(¥86243.0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局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胜烟催[2025]第2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