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万君、刘桂芬、王利民:
依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赤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赤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被告人耿强将应向你们支付的民事赔偿金16554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16045.88元,总计32599.88元提存至我处,望你们看到公告后来我处领取,你们领取上述款项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上述款项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联系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71号赤峰市公证处。联系电话:0476-8380259。
赤峰市公证处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