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郝慧文的申请,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2025)内06清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达拉特旗御正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达旗御正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2025)内06强清6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金天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达拉特旗御正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李作军为清算组负责人。现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敬请达旗御正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并提交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二、达旗御正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达旗御正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
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下列义务:依法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达旗御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为避免其他第三人使用达旗御正公司印章、证照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特发此公告声明:达旗御正公司印章、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U盾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印章等)作废。自2025年10月9日(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达旗御正公司强制清算之日)起,有关人员使用上述印章、证照的行为均属违法且无效,因使用上述印章、证照设定的权利义务及其由此造成的损失,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五、清算组通讯方式
清算组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乐多乐超市北第一个十字路口路西颐景苑皇冠明珠商务大厦6楼;
联系人:李作军(电话:15332850996),段星明(电话:18347776962)。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御正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