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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2-04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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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回民区玖壹健身中心(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张媚(回劳人仲字〔2025〕53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张媚(回劳人仲字〔2025〕531号):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16943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5000元/月×1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10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5000元/月×7个月);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缴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10月2日的法定社会保险。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4日

■公告

回民区玖壹健身中心(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包木仁(回劳人仲字〔2025〕52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 2026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包木仁(回劳人仲字〔2025〕524号):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为止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800元。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4日

■减资公告

内蒙古启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PP4M15,工商注册号:150105022299163),2025年12月2日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20万元。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启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12月4日

■公告

回民区饮说饮品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付荣(回劳人仲字〔2025〕50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付荣(回劳人仲字〔2025〕507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9月工资8000元(2025年8月4000元+2025年9月4000元)。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4日

■减资公告

内蒙古信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7YN89U0B,工商注册号:150105023173263),2025年12月2日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10万元。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特此公告

内蒙古信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5年12月4日

■遗失声明

云南环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运输分公司遗失公章(编号:15020310107233)、分公司负责人名章(编号:15020310107236)各一枚,声明作废。

昆都仑区锐达快捷酒店将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43958,声明作废。

包头市吉兴土石方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19200091589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铝业园区支行,账号: 15050171668600000041,声明作废。

内蒙古西部泰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2110012865,法定代表人:姜坤,声明作废。

2025年12月4日

关于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公告(2025)和宇破管字第5-1号

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根据申请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2025)内06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2025)内06破42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管理人现将有关债权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2026年2月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大厦6楼,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宋姝怡律师电话:15648743406;张漠骞律师 电话:13274773494;刘 玲 律 师 电 话 :13947705243;翟惠君律师 电话:18004773760;电子邮箱:zqsbyx@163. com)。

二、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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