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其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集通路与乌力吉沐伦街交叉路口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其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管大队迅速介入核查,发现其某身上散发着酒味儿,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某体内酒精含量达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管部门认定,其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途经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目前,其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警提示:
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威胁生命安全的“无情杀手”。在酒精的作用下,驾驶人判断力和反应速度均会受到影响,导致操作失误的风险大大增加,进而引发事故的几率也随之倍增。这种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醉酒驾驶者可能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