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12月9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自治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李永君出席会议并讲话。
根据中央政法委“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设”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批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正式单设成立。李永君任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法学专家、律师代表等共同组成。
李永君为惩戒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并发表讲话。他指出,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内蒙古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惩戒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全链条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李永君强调,要全面认识检察官惩戒制度的重大意义。司法责任配置和司法责任追究是一体两面,没有明晰的司法责任,追责惩戒就无从谈起;没有严肃的追责惩戒,就不可能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追责惩戒权威性公正性,实现惩戒与保护并重、责任与处罚相当。
会议要求,要深入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检察官惩戒处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最后一公里”,必须明确工作定位,准确把握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的职能定位,妥善处理惩戒审议与调查处理的关系,推动形成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相关单位依法依纪依规惩戒处理的工作格局。要准确认定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科学界定检察权行使情况,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
成立大会后,召开了惩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章程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等具体内容,为规范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