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信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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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2-16

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信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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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通知

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与内蒙古金信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信能源)于2025年12

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金财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追偿权、本金、利息、罚息、资金占用使用费、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请求权的及其他应付款项等)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金信能源。金信能源已依法取得标的债权的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金财公司作为转让方,金信能源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注:

1、债务人应支付给金信能源的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各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约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本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之一“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次债权转让就该债务人而言,相关权利申报、确认及行使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及受理法院、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本次联合公告不替代、不免除受让方依法定程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义务。

二、债务催收公告

金信能源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金信能源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可汗路北(地税局东侧)

转让方联系人:邬先生

联系电话:15598685333

受让方:内蒙古金信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水岸金钻大厦西塔2709

受让方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18248333344

鄂尔多斯市金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信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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