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支持个人信用重塑央行发布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紧急情况下造成野生动物损害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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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2-23

我区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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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星宇)12月22日,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由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衔接细化上位法的同时,立足我区地域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机制,突出回应心理健康、欺凌防控、网络沉迷、困境儿童保障等重难点问题,新增特别保护章,与“六大保护”共同构建起协同发力的保护体系。《条例》由过去的7章64条增加至10章76条,呈现出许多新变化、新亮点。

在制度保障方面,《条例》进一步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作用。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机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家庭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压实家庭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强调家庭的正向引导作用,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写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家”篇章。同时,进一步细化监护责任,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安全保障和看护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安全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聚焦热点问题明确职责任务,针对校园安全,新增校园欺凌防治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专门条款。强调学校、幼儿园管理责任,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零容忍。结合“双减”政策,强调学校要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每天的综合体育锻炼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肥胖、视力、脊柱侧弯等体质问题。同时《条例》关注未成年人和教师的心理健康,要求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心理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定期开展教师心理健康评估,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时调整岗位。

在社会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织密社会安全防护网。明确各类经营者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文身、售烟售酒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禁售产品和服务提供限制。细化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增加鼓励公民发现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或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条款,不断延伸社会保护辐射范围。

在网络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强调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明确要求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重点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增加禁止性要求,列举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身份确认、信息推送、时间管控、消费管理等保护义务,针对网络欺凌、隔空猥亵、“开盒”等问题提出明确防护措施。

在政府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突出强调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责作用,分别规定了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各司其职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构建起权责清晰、层级分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同时,《条例》明确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一米视角”融入城市规划刚性约束。

在司法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拧紧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链条。强化协同联动,明确公、检、法、司要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坚持权益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步,加强源头预防。强调建立“一站式”办案机制,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尽量一次性完成取证工作并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次生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成长。

在新增特别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夯实重点未成年人保障基石,将保护范围界定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对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要求,用温情守护特殊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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