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折爱东:
鉴于郑通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内0602民初6705号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确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向郑通芳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450214.44元(截止到2023年5月8日),以上合计650214.44元;并向郑通芳支付从2023年5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6%计算)。现郑通芳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吕天锁和赵俊娥,为此,特向你通知如下:
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你向吕天锁、赵俊娥直接偿还债务,无需再向郑通芳偿还。如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内容,吕天锁、赵俊娥有权依据(2023)内0602民初6705号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方:郑通芳债权受让方:吕天锁、赵俊娥
2025年12月25日
■仲裁公告
高志军(身份证号:15010419840201301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禾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5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公告
内蒙古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门雅霞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兴劳人仲(2025)44号)已办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陆万叁仟叁佰零肆元捌角(¥63304.80)。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25日
■遗失声明
沈红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11124,声明作废。
高和平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1号楼5单元5楼中户的房屋,建筑面积:64.55平方米。购房者不慎将购房款收据丢失,购房款收据金额:为30000元整,特此声明。
郭永忠(150104197812080014)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证遗失,证号:05010130303,声明作废。
温婧将律师资格证遗失,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911158959,特此声明。
郭红桃、高树青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金宇新天地项目出具的F-904号房购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814152,金额500000元,现登报声明。
将包头市正满商贸有限公司公章:15020310023091;财务章:15020310023092;法人章:15020310023094遗失,声明作废。
将包头市新二满水产有限公司公章:15020310023095;财务章:15020310023097:法人章:15020310023100遗失,声明作废。
2025年12月25日
■公告
内蒙古欣盛达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崔倩诉内蒙古欣盛达能源有限公司(托劳人仲案字[2025]141号)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以公告形式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3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内蒙古呼市托县党群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托克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25日
关于包头市机关石油供销公司的
债权人债权申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包头市机关石油供销公司拟进行改制。为保障改制工作合法合规推进,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就本企业改制事宜的债权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企业成立于1993年7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204114416442P,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西口,法定代表人为宋美芝,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主营业务为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沥青、化工原料、石油添加剂、轮胎、燃料油、溶剂油的销售。
二、债权申报范围
凡在2025年10月22日(以下简称“债权申报基准日”)及之前,对本企业享有债权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各类主体,均需依法申报债权。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类债权,包括银行贷款、单位及个人拆借资金等;
2.合同类债权,包括采购合同欠款、工程施工款、服务费用、租赁费用、货款等;
3.侵权类债权,包括因本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侵权赔偿款;
4.担保类债权,包括本企业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形成的担保代偿债权;
5.其他依法应申报的债权。
三、债权申报期限、地点及联系方式
1.债权申报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即自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对本企业及改制后企业的相应债权主张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权申报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迎宾道1号包头青山宾馆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郝妮妮18147204739
电子邮箱:2228434582@qq.com
四、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债权人公章或签字确认):
1.债权申报登记表:需填写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金额、债权形成时间、债权依据、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内容;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债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条、还款协议、采购合同、工程结算单、欠条、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能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4.债权涉及担保或抵押的,需提供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债权人应如实、完整、及时申报债权,不得虚构债权、重复申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债权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追偿。
本企业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组织对申报债权进行核查确认,并出具债权核查意见,债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核查意见后7日内向本企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为最终核查结论。
特此公告
包头市机关石油供销公司
2025年12月24日